沈阳青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和谐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青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和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青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天坛一街17号5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营口和谐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青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沈阳仲裁委(2021)***字第21082号裁决书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标的为36600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于2022年2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李 坦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