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1254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和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沈阳青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天坛一街17号5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营口和谐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青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沈阳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21082号裁决书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执12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李 坦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