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3民初261号
原告:营口和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沈阳青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天坛一街**5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营口和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青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营口和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和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1元,减半收取计3495.5元,由原告营口和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