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都匀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执保293号
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匀大坪镇幸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6927222145。
法定代表人:徐世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锡方,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剑江中路91号都市银座2单元4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14326395F。
法定代表人:孔庆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今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环城西路剑水一号A栋6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71766R。
法定代表人:董凌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70万元的财产。对于该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7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莹莹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