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都匀市润通商砼有限公司、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9343号
原告:都匀市润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小围寨村三组(原剑化油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72022751H。
法定代表人:王成毅,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环城西路剑水一号A栋6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71766R。
法定代表人:董凌宇,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都匀市润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都匀市润通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都匀市润通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匀市润通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都匀市润通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淑 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卢 思 彤
书 记 员 罗雨蔓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