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执保367号
申请人:贵州永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西苑虹桥苑1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3222745656。
法定代表人:谢祖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婷婷,系该公司行政主管。
被申请人: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环城西路剑水一号A栋6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71766R。
法定代表人:董凌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都匀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中路91号都市银座2单元4楼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14326395F。
法定代表人:孔庆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永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匀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永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市城中支行尾号为0578、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尾号为0842的银行账户及都匀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大十字支行尾号为1179的银行账户共计2518715.16元。对于该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永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市城中支行尾号为0578、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尾号为0842的银行账户及被申请人都匀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大十字支行尾号为1179的银行账户共计2518715.16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永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