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领亿腾贸易有限公司、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877号之二
申请人:贵州领亿腾贸易有限公司,住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罗洁。
被申请人: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凌宇。
被申请人:都匀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环城西路。
法定代理人:孔庆汉。
贵州领亿腾贸易有限公司与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匀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黔0102民初8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匀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877196.87元的财产。现申请人贵州领亿腾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2021)黔0102民初877号之一民事裁定作出的对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匀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匀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查封冻结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首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