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0623号
原告: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大坪镇幸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6927222145。
法定代表人:徐世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锡方,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都匀市剑江中路91号都市银座2单无4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701714326395F。
法定代表人:孔庆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环城西路剑水一号A栋6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701216271766R。
法定代表人:董凌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诉被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2022年2月13日,原告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72元,由原告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文松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泰
书 记 员 廖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