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某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0623号
原告: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大坪镇幸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6927222145。
法定代表人:徐世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锡方,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都匀市剑江中路91号都市银座2单无4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701714326395F。
法定代表人:孔庆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环城西路剑水一号A栋6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701216271766R。
法定代表人:董凌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诉被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2022年2月13日,原告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72元,由原告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文松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泰
书 记 员 廖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