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30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93年9月1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执行人: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71766R。
法定代表人:董凌宇。
关于***申请执行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习劳人仲(2021)66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000.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指出,被执行人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向其履行付款义务,故而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330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袁小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守红
书 记 员 袁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