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3852号
原告:***,男,汉族,38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女,汉族,45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谭作相,男,汉族,1961年11月28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刘莉,女,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谭静,女,汉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环城西路剑水一号A栋6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71766R。
法定代表人:董凌宇,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刘莉、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静、谭作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黎廷洁
书 记 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