玺福(天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玺福(天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9121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告:玺福(天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ATNQ58),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四合财富广场A座7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玺福(天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8点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虹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