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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某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522民初1251号 原告:宁夏***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虎某,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夏***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宁夏***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夏***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宁夏***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