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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18号***庄E19栋。 法定代表人:陈**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第三人:百色汇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投资大厦***1**17层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3306238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新宁镇兴港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57456924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55号南宁安吉万达广场6栋1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3HFH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百色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保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4民初1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由高级法院指定相关的基层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挂靠合同而引起纠纷,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依合同约定对税费等进行清理和结算,不再涉及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理。原来被上诉人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起诉上诉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已审结,上诉人对该案件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德保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无异议,后上诉人为减少损失向被上诉人主张扣除多占税费等,选择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双方挂靠合同的约定,但该法院因为受理案件数量高居广西基层法院的第一,故该法院常以管辖权问题将案件移送至其他基层法院处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在明知其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至没有管辖权的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德保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书》进行结算,并扣除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已垫付的费用以及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的其他工程款项,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及工程项目的所在地在德保县境内,属于德保县人民法院的辖区,故德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符合前述条款的规定。现两个基层法院对本案专属管辖不存在争议,上诉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由高级法院指定相关的基层法院审理,该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德保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曲 静 审判员 周 玲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