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广西贵港市森林木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布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民初3084号
原告:***,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贵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贵港市森林木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西江产业园西区E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266211009X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布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镇本西北区30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96477833。
第三人:***,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贵港市森林木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布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63元,减半收取计93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