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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西贵港市森林木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布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民初3084号 原告:***,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贵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贵港市森林木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西江产业园西区E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266211009X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布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镇本西北区30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96477833。 第三人:***,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贵港市森林木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布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63元,减半收取计93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