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区。
被执行人广西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住所地贵港市港**区世纪花园**区**栋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的(2017)桂0802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广西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2月11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0802执3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8646元(含诉讼费373元,执行费473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媚
审判员 ***
审判员 葛 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