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远景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远景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0105民初5362号 原告:***,男,1964年4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远景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西二巷47号安居一期7栋1**501室。 法定代表人:江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8年6月9日出生,系新疆远景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远景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远景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委托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车辆。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处理年检、违章费用26900元。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80000元车辆损失。5、请求被告将×××/型号是**SGM6517G18**7座小型普通客车按照交警部门要求进行年检报废。6、诉讼费、邮寄费、鉴定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年底,原告***将一辆车牌号是×××/型号是**G18**7座小型普通客车交给被告远景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使用,当时双方就约定被告新疆远景公司负责处理违章及审车(当时违章有108分),如果被告新疆远景公司能够办理完车辆年检,原告将车交给被告新疆远景公司无偿使用,否则要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随即在2019年12月18日,原告将该车交付给被告新疆远景公司,并支付了运费1000元。特别说明的是,当时该车并未过年检审限。特别说明的是:当时原告给被告新疆远景公司交车的时候负责接洽此事的是被告***,系新疆远景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3月份,因为该车没有年检,交警队给原告打电话,说因为疫情的原因,审车的时候可以延长,原告就通知被告***,被告***说被隔离了,声称隔离回来了再审车(当时包括行驶证等所有的手续都在***手上)。后续等被告***隔离结束以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赶紧办理相应的处理违章及年检的手续。被告***一直在推脱,迟迟不予办理。直到2020年9月份,原告在和被告***联系之后,被告***称自己没有钱,没有办法处理违章及办理年检。2020年9月23日,原告再经过多方核实,为了能够顺利年检,原告因此给被告***转款26900元,***声称一个星期内就可以解决,但被告远景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一直以等待领导签字处理各项事宜等理由推诿,没有办理相关年检以及处理相应违章,致使该车因为过了三年的审验期,现在车已经报废。并且被告***现在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之下,也说不管此事,致使此事再无下文。经过原告跟昌吉市交警大队核实,该车已经过了4年的审验期,并且因为该车是二手车,超过6年以上,审验周期为一年一审,现已经过了3个审验周期,应强制性报废,并且予以注销。原告重点说明的是,原告从交车的时候就给被告新疆远景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说明必须要处理违章,以及办理年检手续。从2020年1月疫情以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无回复;直到昌吉市交警大队2020年3月份打电话,被告远景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此事)在因为疫情的原因可以推迟年检,被告远景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仍然消极怠慢,不予积极办理。2020年9月份以后,原告将相关费用打给被告远景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被告***仍然以各种理由拖沓不予办理;现在因为被告远景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原因,致使该车已经强制报废,强制报废前必须进行销分,但是要处理报废之前的违章记录,同时还要办理相应的销分手续.被告应当承担给原告造成的车辆及各项损失。现因为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不能审车甚至车辆已经报废,以及不能后续进行买车,给原告造成非常大的麻烦。被告迟迟不予办理违章及年检事宜,才导致过了年检期限,并且车辆现在已经处于强制报废状态,被告应当要承担车辆等各项损失,并且要履行当时负责办理违章及销分的义务,让车辆正常报废。原告向被告主张相应的损失,被告一直在推诿,并且置之不理,原告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挽回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远景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辩称,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与原告并未建立任何委托关系,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前提不存在,后续几项更无法成立,以上请求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车辆确实是在***处,***从来没有接受过原告委托,***处理本案所涉车辆是单位领导在工作之外安排的其他事务,与原告对接也是因处理事务所必要的联系。如没有单位领导的安排,***不可能处理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务,也未赚取任何费用,甚至还倒贴费用,这些事实及***的身份,原告都是清楚的。请求驳回原告对***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系×××**牌G18**7座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因为该车辆临近三年审车期限,***为解决车辆审车事宜,2019年12月18日左右,原告将车辆运至乌鲁木齐市。原告向易运顺物流汽车发送微信消息:“下午好,车到了吗?”对方回复:“他们去拿车了,说运费是和田你这边付”,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支付运费1000元。 2020年3月24日,原告与***微信联系,原告问***:“**车你几号拿到的”,***回复:“12月多吧”。后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已将车辆从***开到公司停放,案涉车辆因已过审验日期故无法随意上路。原告问***:“江院长安排时咋说的”,***回复:“江院长说放到年后还没处理”。后双方又进行协商。2020年9月21日,***:“**,就是之前和你联系的那个人,是江院长给我推荐的,你也可以直接和他联系”,经原告要求,***进一步与办理审车的人员核实能否处理案涉车辆的审验。***回复:“**,这个人是江院推荐的,我也是执行办事,我给他打钱肯定要让他写条子,或者具体细节你和那个人联系也可以,我也没有决策权”。后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支付26900元用于办理车辆审验。2020年11月3日,***告知原告办理审车的人员说案涉车辆的档案锁了,原告回复:“档案锁没锁,他在接手车查询分的时候就早就知道,何况超期也不是我的责任,江院也和我说过疫情关系,可以延期办理,现在说这个话什么意思?我只知道你们说我出26900元可以审验车。而且确认过,找领导批示过。你看看前面的通话记录”。因为案涉车辆没有购买保险,***于2020年12月15日给原告返还2900元,由原告自行购买案涉车辆保险,原告后将保险单发给***。至本案起诉时,案涉车辆仍未通过车辆审验。双方就此事发生纠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被告远景旅游规划设计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主张与远景旅游规划设计院形成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对此远景旅游规划设计院不予认可,抗辩认为与原告从未建立过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原告提交的与远景旅游规划设计院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就案涉车辆办理审验先与江海联系,***受江海的安排与原告联系,***又因车辆审验找的办事人员是通过江海个人社会关系介绍。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江海系履行远景旅游规划设计院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而不是江海个人行为。其次,***虽然是远景旅游规划设计院的员工,但其陈述是受江海个人安排与原告联系办理审车,而非远景旅游规划设计院安排工作。***在聊天记录中称“公司这边因为疫情原因资金也比较紧张,现在就是这个车子公司也没有资金处理”,仅系***的单方陈述,并没有证据证实远景旅游规划设计院承诺为原告办理审车可以使用公司资金,原告认为***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依据并不充分。第三,关于原告主张委托远景旅游规划设计院办理违章、审车对价是将案涉**牌小型普通客车交给远景旅游规划设计院使用,仅有原告的单方陈述,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与远景旅游规划设计院就此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故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远景旅游规划设计院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且原告主张***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个人也未与原告建立委托合同关系,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委托合同无效并且要求由远景旅游规划设计院、***承担各项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 静 怡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