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4民初1659号
原告:***(***涂新军),男,194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河南省锦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小店工业区(新长北线与锦绣大道交叉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被告:***,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与被告二被告河南省锦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