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4民初2219号
原告:涂心君,男,汉族,1947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锦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小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涂心君诉被告河南省锦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对二被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系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心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7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原告涂心君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