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8民初1785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河南省锦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小店工业区(新长北线与锦绣大道交叉口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6776874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濮阳县自然资源局(原名:濮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28005653000N。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锦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县国土资源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01日立案,原告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