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锦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正阳县人民政府与河南省锦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348号
原告:正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东征,任县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备,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锦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东如意街与金穗大道交叉口嘉亿国际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凤亮,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正阳县人民政府诉被告河南省锦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锦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阳县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正阳县人民政府承担(免于交纳)。
审判员  蒋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