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锦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锦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4民初2962号
原告***,男,汉族,1947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魁宏,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锦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小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凤亮,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会林,男,汉族,1980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驿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锦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三被告河南省锦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8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树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依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