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松陵水利工程队

吴江市松陵水利工程队与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吴江市松陵水利工程队与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9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2888号
原告吴江市松陵水利工程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吴家港桥南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8号丽都朝北店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松陵水利工程队与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松陵水利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545元由原告吴江市松陵水利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