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24执855号之四
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616332661,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三居委阿尔巴斯街西鄂尔多斯市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都希格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6673127661,住所鄂托克旗***百眼井路南一居委106栋2号。
法定代表人那仁达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573285699Y,住所鄂托克旗***西鄂尔多斯路北党委大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联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706486779,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鄂尔多斯市大街南、天骄路东2-11-1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监事。
被执行人那仁达来,公民身份号1527251974********,男,1974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鄂托克旗***丽景豪庭小区9号楼2单元402室。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1527251975********,女,1972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鄂托克旗***丽景豪庭9号楼2单元402室,系被执行人那仁达来之妻。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69********,男,1969年4月4日,蒙古族,现住鄂托克旗***政协东50米第4家。
被执行人那**,公民身份号码1527251970********,女,1970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鄂托克旗***政协东50米第四家,系被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73********,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东胜区东环路二号街坊*号楼*单元***号。
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都希格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联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那仁达来、*****、***、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4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4月12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8年4月12日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号(6229780010000870786)、鄂托克汇泽村镇银行账号(198020127000181177)(61246704600006729830-156-1)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612178901102265258)(0612178901102674735)、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124670460006729830-156-16217000460012245510-156-162146704600004393167-156-16227000464010011956-156-16236680460000266988-156-1内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在鄂尔多斯银行账号6229780010000870422、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060200801001897617、060200250100005727、中国银行149208325273CNYO内存款。2018年5月1日因双方私下和解,解除所有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冻结,于2018年5月27日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那仁达来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第一居委会106栋2号房屋(房屋产权号:132021003951,地号:20-2-71,土地证号:401-2011-87**)一处,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第三居委会政协家属房(房屋产权号:132031003032,地号:11-1-65-13,土地证号:401-2006-38**)一处,查封被执行人那**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第三居委会水利小区商业房屋(房屋产权号:101427,地号:12-1-11-5,土地证号:401-2007-54**)一处,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锦绣花园小区2号楼1-10房屋(房屋产权号:132021200012)一处。于2018年7月26日将上述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7月13日委托评估所有查封的房屋,2019年1月9日因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不配合评估工作,评估部门退回我院委托评估。于2019年3月11日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协议内容为:从2019年3月11日到2019年8月31日之前,归还完贷款全部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624执8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海荣
审判员朱塔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巴德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