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21执异1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金春伟。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齐保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冻结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不欠申请执行人任何工程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申请人账户的依据是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21民终7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异议人已经履行了判决中应承担的义务,已经通过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支付过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0200元。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查封异议人的账户,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地影响了异议人的经营活动。申请依法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执1715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账户的查封。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齐保印、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豫062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豫06民终76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二、齐保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39800元;三、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102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0)豫民申7957号民事裁定,指令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豫06民再1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20)豫06民终768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二、齐保印、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5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0)豫0621执171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元,冻结12个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2021)豫06民再10号民事判决为生效判决,判决:齐保印、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元。故浚县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元并无不当,异议人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游新宇
审判员 李 旭
审判员 耿 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