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2018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北、东明路西富国御玺大厦号楼1单元11层6房。
法定代表人:魏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汝国,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红伟,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站南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金春伟,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96元,减半收取计7548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轶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牛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