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327号之二
原告: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95716175K。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站南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金春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拓,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公用事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2841765531XR。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与育民路交又口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武国防,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阳锋,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县公用事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起诉被告濮阳县公用事业局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县公用事业局并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起诉被告濮阳县公用事业局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房善增
人民陪审员 张新瑞
人民陪审员 赵健身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