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21民初1314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青,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被告: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站南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金春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瑞,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希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丽
书 记 员 庞俊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