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5582号
原告: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站南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红旗路人民政府院内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县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濮阳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裴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