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221执812号
本院在执行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渑池县果园乡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2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221执8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光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张群芳
书记员 安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