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渑池县果园乡赵庄村第一村民小组、渑池县果园乡赵庄村第八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221执异4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建筑”)与被执行人渑池县果园乡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赵庄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渑池县果园乡赵庄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一小组”)、渑池县果园乡赵庄村第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八小组”)于2021年6月7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第一小组、第八小组于2021年7月5日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异议人第一小组、第八小组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第一小组、第八小组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红伟 人民陪审员  王 雁 人民陪审员  雷 杰
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