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221执异4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建筑”)与被执行人渑池县果园乡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赵庄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渑池县果园乡赵庄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一小组”)、渑池县果园乡赵庄村第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八小组”)于2021年6月7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第一小组、第八小组于2021年7月5日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异议人第一小组、第八小组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第一小组、第八小组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红伟
人民陪审员 王 雁
人民陪审员 雷 杰
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