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豫1221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渑池县段村乡中朝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渑池县段村乡中朝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1221民初3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1221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