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玉龙给排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随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303民初72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聂懋。
被告随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追加)湖北玉龙给排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令,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加)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先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朝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随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玉龙给排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朝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