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826执1450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杭锦后旗恒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来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锦后旗蛮会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杭锦后旗恒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杭锦后旗蛮会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826执14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