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人民政府、渭南市临渭区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502民初1620号
原告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乐天新村。
法定代表人田银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龙背镇段刘村段西组,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阳郭镇阳郭中学,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渭区官道镇街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镇长。
委托代理人曹鹏,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站北路15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临渭区东风大街临渭区政府四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信义乡南焦村春东组14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审理原告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人民政府、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人民政府、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交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人民政府、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交通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