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临渭某某邽镇梁张村村民委员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789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7071982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刚,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0XXXX507278213,系原告***之子。
被告: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67151159XT。
法定代表人:田银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宁,男,1991年12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050XXXX112110218,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渭**邽镇梁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渭区。
负责人:梁建武,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书记。
被告:***,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50XXXX704156830。
原告***与被告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渭**邽镇梁张村村民委员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旭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