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789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7071982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刚,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0XXXX507278213,系原告***之子。
被告: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67151159XT。
法定代表人:田银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宁,男,1991年12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050XXXX112110218,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渭**邽镇梁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渭区。
负责人:梁建武,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书记。
被告:***,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50XXXX704156830。
原告***与被告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渭**邽镇梁张村村民委员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旭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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