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终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锦华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昇,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正泽,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现住临渭区。
原审被告: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田银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宁,男,汉族,1991年12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渭南市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与渭河大街十字盛泽·龙樾府商业1号楼4层401。
法定代表人:王改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琳,男,汉族,1981年1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渭南锦华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市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渭南锦华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渭南锦华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渭南锦华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7元,减半收取1323.5元,由上诉人渭南锦华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晏 海
审判员 李豪玲
审判员 徐新卫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常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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