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82民初270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跟江,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计946元,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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