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1555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杜化路北段秦川商务中心七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3月7日收到本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