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1555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杜化路北段秦川商务中心七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3月7日收到本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