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亮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鼎悠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市亮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2811号
原告:上海鼎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市亮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牛全立。
原告上海鼎悠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市亮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2017年9月27日,原告以本案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悠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市亮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