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乐装璜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乐装璜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新乐装璜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2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8民初1049号
原告苏州市新乐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街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新乐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新乐装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苏州市新乐装璜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