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破申60号
申请人:武汉企发绿化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铁珞山。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2月2日,申请人武汉企发绿化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1999年9月23日,武汉企发绿化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武汉企发绿化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出具的资产负债表载明:截止2021年10月31日,武汉企发绿化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8766669.92元,负债总额23538529.4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4771859.48元。武汉企发绿化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实业公司同意武汉企发绿化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企发绿化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区注册成立,本院具有管辖权。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股东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实业公司同意其破产清算。因此,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武汉企发绿化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