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万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朝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7287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万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章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374173X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朝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广电中路**泰富城**公寓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3596068C。 法定代表人:李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万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朝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丁 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