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7287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万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章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374173X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朝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广电中路**泰富城**公寓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3596068C。
法定代表人:李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万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朝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丁 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