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3民初1221号
原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红初,董事长。
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华,原告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敏,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196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县欣康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清春,董事长。
住所地:**县**镇富强小区大钊路西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锦海,**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原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县欣康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8元,由原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XX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