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欣康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乐亭县欣康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3民初1221号
原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红初,董事长。
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华,原告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敏,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196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县欣康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清春,董事长。
住所地:**县**镇富强小区大钊路西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锦海,**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原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县欣康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8元,由原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XX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