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202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太行环境艺术喷泉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执行人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大同市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太行环境艺术喷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513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雁惠
执行员 白向东
执行员 张宏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