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同商终字第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思贤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季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军,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海霞,女,1988年1月2日出生,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太行环境艺术喷泉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民兵训练基地。
法定代表人马云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强,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太行环境艺术喷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军、施海霞,被上诉人河北太行环境艺术喷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齐立波
审判员 马卉妍
审判员 苗建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