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102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黑河市黑龙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河市黑龙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河市爱辉区法院(2008)爱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祥
审判员 蓝晓娜
审判员 吴勇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