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黑龙建筑公司

申请人黑河市黑龙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之路村村民委员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11执指3号
申请执行人:黑河市黑龙建筑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龙源路站前小区7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之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河市中央街邮政集资楼楼下。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黑河市黑龙建筑公司与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之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现因在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有执行被执行人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之路村村民委员会的关联案件。本院经审查,决定将本案指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河仲裁委员会(2018)黑仲裁字第001号裁决书由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行。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和有关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