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5民初5269号
原告: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9T。
法定代表人:杨速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康,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26Q。
法定代表人:范某1。
被告:中车广东轨道交通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2X1。
法定代表人:余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慧敏,该公司行政运营管理主办。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江**,该公司能源技术工程师。
原告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车广东轨道交通车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通过广东诉讼服务网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雄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徐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