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5民初2613号之二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永行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4X28277G。
经营者:汤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凤意,系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福熙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2L。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少洪,系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车广东轨道交通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2X1。
法定代表人:余某1。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永行商店与被告东莞市福熙膳食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车广东轨道交通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永行商店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永行商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永行商店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5.16元、保全费1082.58元,合共2357.74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永行商店预交),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永行商店负担。
审判福明员赵汝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福明员赵鹏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