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705民催9号
申请人中车广东轨道交通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车路**号。
法定代表人余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蕗,该公司采购工程师。
申请人中车广东轨道交通车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车广东轨道交通车辆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一张(票号1030005225312701,出票人中车广东轨道交通车辆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整,¥197335.00元,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陆月叁拾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陆年壹拾贰月贰拾玖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车广东轨道交通车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中车广东轨道交通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子媚
代理审判员 温艳清
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振威